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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14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0年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吸毒行为于2015年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停止执行)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解除),转为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行为于2016年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122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汤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汤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汤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汤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12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佩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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