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1刑终68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甲,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金坛市,汉族;2011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1日因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以及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及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已释放。
辩护人何先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20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甲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2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星
代理审判员 陈 兵
审 判 员 王晓越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查鸿翔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