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终84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仝,XX年XX月XX日生,汉族;2006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9年4月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0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4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刑满释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仝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朱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方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方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 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