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443号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44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A,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1997年9月25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3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A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16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A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裁定撤销上述刑事判决,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浦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A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间,被告人黄某A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村委旁搭建违章建筑几十间,接通村委的电路予以使用,并用于出租。期间,被告人黄某A对XX村村干部实施威胁、恐吓后,拒付村委电费。根据记载的数据统计,自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间,累计任意占用XX村委用电27,959度,价值人民币24,743余元,期间,被告人黄某A仅支付其中929.53元,其余价值23,814余元的用电费用被被告人黄某A任意占用。另查明,2012年4月间,被告人黄某A以自己患病要求经济补助为由,对其所在的XX村村干部多次实施暴力威胁、恐吓方法后,村委一次性补助黄某A30,000元,并自2012年4月始每月补助黄某A1,000元。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A被公安人员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朱某某、张某某、俞某某、王某某、叶某、丁某某、吕某某、徐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蒋某某、宋某某、冯某某、陈某乙、赵甲、郁某某、尹某某、赵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工作情况、相关记录本;《社会救助政策解答》、《2013年度浦东新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政策业务培训手册》、《关于对重大疾病患者一次性补助的情况说明》、《历年来大病重病(白血病、各类癌症)患者一次性补助名单》、《特困人员一次性补助》、《XX村黄某A每月补助发放清单》;相关照片及视频截图、电力公司发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相关前科资料和户籍材料。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黄某A采用了非法手段获取了补助,但是村委在镇政府同意下向黄某A发放补助的行为系行政补助行为,该行为在未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之前,系有效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A采取威吓手段取得补助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妥。但黄某A任意占用集体财产,情节严重,寻衅滋事罪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某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黄某A上诉称:原审认定其搭建违章建筑,接通村委电路予以使用,用于出租,以及用电度数等均属实,但是其与村委会签过“每月补助黄某A1,500元,其中500元作为电费抵扣”的协议,其没有威胁、恐吓过村干部。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基本相同,原判所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所提其与村委会签过“每月补助黄某A1,500元,其中500元作为电费抵扣”的协议的辩解。经查,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村委会同意每月补助上诉人黄某A1,000元。上诉人关于另有500元系抵扣电费的主张,仅有上诉人本人的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且由村委替上诉人支付电费亦明显有违常理,现村委亦予以否认,故对上诉人的该辩解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A自2008年起即私自在隶属于村委会的农地上搭建违章建筑,分割成几十余间出租给外来人员居住。黄某A不仅拒付租户和自家电费,价值23,000余元,还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村委会给予一次性补贴及每月补助。为达到上述非法目的,黄某A多次携带家属至村委会打砸闹事,恐吓、威胁村干部。鉴于黄某A行为的反复性和严重性,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