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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49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XX年XX月XX日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XX镇XX街道XX号,2011年10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处没收药品及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8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处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5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红卫,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200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孙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药品及针管,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20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斌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审 判 员 寻增荣
二○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史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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