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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552号
  原告汤某某,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龚艳,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耀利,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某某,女,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肖海涛,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翁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翁某某送达诉讼文书,故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龚艳、被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某某诉称,被告翁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承诺2014年11月29日之前返还。2015年1月30日,被告翁某某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承诺2015年2月28日之前返还。被告翁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被告翁某某未按约返还借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翁某某返还借款16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本金60,000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及本金100,000元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翁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陈某某辩称,其对被告翁某某的借款并不知情,即便借款存在,钱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被告翁某某的个人债务。2014年10月21日被告翁某某在杨浦某宾馆自杀未遂后去向不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翁某某、陈某某于200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翁某某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2015年1月30日向原告汤某某借款60,000元、100,000元,承诺分别于2014年11月29日、2015年2月28日之前返还,未约定利息。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致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凭证、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提供的居委会情况说明、借条、催款通知、银行业务凭证、照片、报警记录、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明细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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