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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少民初字第648号
  原告张某甲,男,2003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系原告父亲),住同原告。
  法定代理人管某某(系原告母亲),住同原告。
  被告上海凯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薛自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予,女。
  被告宝钢集团宝山宾馆,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尤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男。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上海凯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胜公司)、宝钢集团宝山宾馆(以下简称宝山宾馆)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管某某,被告凯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予,被告宝山宾馆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父亲系宝钢集团浦钢公司员工。2015年2月5日10时许,原告随父母前往本市浦东新区浦电路XXX号宝钢大厦宝钢集团信访,并凭原告父亲身份证进入大厦。因正值午饭时间,原告一家到达食堂后被工作人员拒绝用餐,双方发生口角。很快大厦内保安人员蜂涌而上,不由分说将原告父亲打倒在地并拳打脚踢,原告和母亲吓得躲在一旁,被告工作人员发现原告母亲用手机现场拍摄时数次将手机抢走,删除录像后才予以归还。原告在帮助母亲抢回手机的过程中曾被对方人员推搡。双方乘电梯到达底楼后,原告父亲被拖至大厦门口再次殴打。刚拿回手机的原告母亲又开始录像,被告工作人员则再次抢走手机并跑向地下车库,原告追了过去,原告母亲跟在后面并听到对方人员对原告说“信不信我弄死你”,原告遂“啊啊啊”地大叫,原告母亲赶到后,被告工作人员方把已删除录像的手机还给原告母亲。原告父亲当场报警,双方一起去了派出所并进行验伤。原告认为,事发当天,被告工作人员屡次阻止原告要回手机,虽未造成肢体上的伤害,但保安抢夺手机是引发本案的原因,且最为恶劣的是被告保安还在地下车库内扬言弄死原告,对原告造成了心灵伤害。2009年9月原告家长曾带原告进行过一个疗程的心理咨询,此后原告母亲自行对孩子进行心理辅导。原告现就读三林东校,成绩较好。但本案事件发生后的两三个月内,原告晚上睡觉会突然坐起,原告在QQ空间里暴露出有打人的冲动,还说想炸宝钢大厦、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之类的话。在家中,原告会将板凳围在四周保护自己,还以怕黑、父母无法保护他为由不愿意跟父母外出锻炼。因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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