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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89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2012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5日;2015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65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6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二○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佩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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