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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刑终448号 (2)
  三、上诉人张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上诉人姚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 玮
审 判 员 袁 婷
审 判 员 李杰文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揭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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