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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刑终522号 (3)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10月11日止。)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后发还上海汇银(集团)有限公司,不足部分予以退赔。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仁利
审 判 员 朱春媚
审 判 员 章丽斌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胥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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