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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刑终71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沪0114刑初88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周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现周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刑初8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玮
审 判 员 袁 婷
审 判 员 李杰文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揭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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