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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刑终76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
  原审被告人储锋,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审被告人韦某,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审被告人金某,男,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储某、张某某、韦某、王某、金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沪0114刑初9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储某、张某某、韦某、王某、金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应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刑初9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玮
审 判 员 李杰文
审 判 员 袁 婷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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