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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083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冯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洪波。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胡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冯某某、胡某某起诉胡某A、王某B犯盗窃或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沪0112刑初1145号刑事裁定,对冯某某、胡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冯某某、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冯某某、胡某某上诉提出,两上诉人向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并在收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的《补正告知书》后递交了补正材料,被上诉人具有非法侵占上诉人合法拥有财物的故意,明显且持续,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一审法院应当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应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上诉人冯某某、胡某某指控胡某A、王某B犯盗窃或抢劫罪一案,上诉人提起刑事自诉,经补充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仍缺乏相应的罪证,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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