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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09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厉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2015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厉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100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厉某某退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厉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厉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厉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厉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10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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