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1刑终109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沪0104刑初41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谭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谭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刑初4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苹洲
审 判 员 吴循敏
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晓怡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