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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09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张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抢夺罪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119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调取在案的电动车,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诈骗罪、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11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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