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1刑终85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费某某,汉族,XX年XX月XX日生。2016年1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扣留驾驶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88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费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8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斌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审 判 员 寻增荣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 政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