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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90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甲,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雯、张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2014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崇明县,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李甲,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侯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2010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刑满释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甲、刘某、张某、陈某某、李甲、侯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87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对被告人李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对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对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黄甲、刘某、张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甲、刘某、张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甲、刘某、张某、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李甲、侯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甲、刘某、张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8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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