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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004号 (2)
  一、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李乙撤回上诉。
  三、驳回上诉人李某甲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星
代理审判员 徐 洁
审 判 员 王晓越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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