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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29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抢夺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1806号刑事判决。对杨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18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海云
代理审判员 王 奕
代理审判员 胡天和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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