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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88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某,XX年XX月XX日生于上海市,汉族;2008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甲,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XX年XX月XX日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王甲、罗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74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王甲、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王甲、罗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薛某某、王甲、罗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薛某某、王甲、罗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7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家新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审 判 员 寻增荣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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