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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5266号 (2)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方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天宇随原告陈某某共同生活,由被告方某从2016年7月始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至儿子陈天宇十八周岁;
  三、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原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方某1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宝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廖文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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