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35266号 (2)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方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天宇随原告陈某某共同生活,由被告方某从2016年7月始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至儿子陈天宇十八周岁;
三、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原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方某1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宝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廖文宾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