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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8678号 (2)
  被继承人嵇某A对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XXX号XXX室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由原告李某某继承,被告嵇某乙、嵇某甲、被告嵇某丙、嵇某丁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房屋过户的相关税、费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李某某、被告嵇某乙、嵇某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嵇某丙、嵇某丁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陆 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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