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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5884号 (2)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夏海中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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