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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024号

原告戴某某,女,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蔡蕴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JSCG,男,1968年3月30日生,住南非。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JSCG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JSCG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诉称,原、被告在登记结婚后,先在上海共同生活,后被告于2012年6月回南非,原告则留在上海,此后双方未再见过面。在联系中被告表示不会再来上海,而原告也不会去南非,故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离婚。
  被告JSCG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行相识恋爱,于2008年4月1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双方婚后先是在上海共同生活,后被告于2012年6月回南非,原告则留在上海,该状况一直持续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拒不应诉,也未表示其答辩意见与婚姻态度,无法就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维持进行调解,故对原告所述之事实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戴某某与JSCG离婚;
  二、戴某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公告费用人民币56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760元,由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戴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JSCG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审判员 张 弢
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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