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5073号 (2)
四、被告王某享有每周探望王某甲一次的权利,具体方式为:原告郑某某于每周六上午9:00将王某甲送至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六村XXX号XXX室交给被告王某;被告王某于当日下午5:00将王某甲送至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六村XXX号XXX室交给原告郑某某;
五、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被告王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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