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101民初5073号 (3)
  五、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被告王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莉萍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