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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06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何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自报苏甲,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苏某乙,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9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苏丙,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9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魏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9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赵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9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9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9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汪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9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小龙,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2014年6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9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何某、苏甲、苏某乙、苏丙、魏某某、赵某、马某某、黄某某、汪某、陈小龙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沪0112刑初7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何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苏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苏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苏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魏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马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汪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小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原审被告人魏某某、赵某、黄某某、陈小龙等人持械与被告人苏甲、苏某乙、苏丙、马某某、汪某等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刑初7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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