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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13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2003年1月因赌博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3年7月因赌博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91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缴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9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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