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终114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2014年10月、2015年8月先后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处行政罚款人民币4,000元、10,000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97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医药用品,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9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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