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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554号 (2)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黄某所有,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顾甲房屋折价款150万元;
  二、浙江省嘉兴市中港商贸中心(商贸城)XXXXX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顾甲所有,被告黄某、余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顾甲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原告顾甲负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顾甲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顾甲、被告黄某、余某甲各负担三分之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储刘明
人民陪审员 许培林
人民陪审员 张德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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