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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4416号
  原告李某,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朱辉,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旭,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女,198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俞某某,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李某诉被告汪某、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俞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俞某某与原告妻子高某某系朋友关系,据被告俞某某称两被告系兄妹关系。2013年10月8日,原告和被告汪某就投资江苏省海门市解放中路XXX号饰觉饰品店(以下简称海门市饰品店)签订协议,约定期限从2013年10月8日到2014年10月7日,原告一次性投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00元给被告汪某,被告汪某按年60%的固定分红回报给原告,即每月分红10,000元,协议结束后被告汪某退回原告本金200,000元。协议当日原告转入被告汪某账户200,000元,被告汪某出具收条。2014年12月2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协议中的合作时间延长一年,时间自2014年10月8号至2015年10月7日,该期间年回报率为48%,按月支付,即续签时变更为固定每月分红8,000元。2014年3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就投资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XXX号饰觉饰品店(以下简称启东市饰品店)达成协议,约定期限自2014年3月15日到2015年3月14日,原告一次性投资给两被告200,000元,两被告按月6%的固定回报给原告分红,每月分红12,000元;协议结束,两被告一次性退还本金200,000元。2014年3月11日、3月14日、3月17日,原告先后转入被告汪某账户100,000元、48,000元、40,000元,双方约定将第一个月的分红12,000元算入本金。投资期间,两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分红187,000元,尚欠173,000元未支付。现两家饰品店均已注销工商登记,原告投资的本金400,000元两被告也未归还。原告名义上为两被告投资,但两被告却承诺固定回报,故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17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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