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46459号
原告金甲,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刘创,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明月,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许慧芳,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创、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慧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甲诉称,2004年原、被告相识恋爱,2005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24日生育儿子金某乙。因婚后在性格、生活观念等方面存有差异,致夫妻缺乏交流、沟通,为琐事发生矛盾。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已于2012年初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儿子随其生活,由被告自离婚始至儿子十八周岁止每月负担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某辩称,双方发生矛盾主要因原告不关心、照顾其母子,在儿子出生后原告从未给过儿子抚养费,都由其和父母抚养,也从不主动前来探望儿子,自2012年初分居后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儿子随被告生活,由原告自儿子出生始至儿子十八周岁止每月负担抚养费1,400元,并均摊儿子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关于一辆轿车,要求原告支付折价款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相识恋爱,2005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24日生育儿子金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儿子出生后,双方因故为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2012年初原、被告分居生活。今年7月原告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双方分居后儿子主要跟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现在上幼儿园,原告在分居后探望过儿子,但未带儿子在一起生活过,在审理中原告自认自2014年年底探望后再也没见过儿子。
又查明,2007年原告购买了一辆福克斯轿车,车主登记于原告名下,车牌照号为沪FLXXXX,现由原告在使用。在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该车残值10万元。
审理中,原告陈述婚后收入各自保管,但其只有几千元存款,其收入已用于归还债务和日常开支,且儿子出生后其会不定期的给付被告儿子抚养费,现每月有固定收入4000余元。关于车辆系其父母出资购买,现同意给付被告折价款5万元。被告陈述儿子出生后主要在自己父母处生活,原告从未支付儿子抚养费,其虽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但已用于抚养儿子等,其银行卡内也只有几千元余额。因原、被告双方在儿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各持己见,故调解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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