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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23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秦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自报孟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某、孟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沪0112刑初120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孟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扣押手机发还被害单位(部分已发还);追缴被告人孟某的其余违法所得。原审被告人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秦某某以及原审被告人孟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刑初12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玉珍
审 判 员 顾苹洲
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
二○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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