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刑终字第333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
辩护人张景华、胡杰,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2、3月间,被告人汪某以每千克7.5美元的价格向一名香港客户购买了合计55304千克品质不一的偏光片。在先行支付部分款项后,被告人汪某为少缴进口关税,决定将前述偏光片以虚假申报的方式走私进境,此后就将前述货物分三票,以英文品名PLASTICSHEET(塑胶片)委托福州市马尾轮船有限公司将前述偏光片从香港运抵厦门东渡,后以中文品名塑胶(料)片向厦门海关申请舱单分流至晋江陆地港,再以晋江市锦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厦门漳发旭辉有限公司以伪报的品名塑胶片和低报的价格每千克2.5美元,向海关进行虚假申报,合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88831.17元,其中第三票货物准备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22094.11元期间,因第二票货物已被发现系走私,该次虚假申报方式进行走私的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即被查获,走私未得逞。同年5月20日,石狮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本案,被告人汪某经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并陆续如实供述了前述走私罪行。
上述事实,有证人彭某、邱某、饶某、郭某等人的证言,海关核定证明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申报资料、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材料、侦破、抓获经过等工作说明、户籍资料以及被告人汪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以少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的方法伪报通关进口偏光片,偷逃应缴税额合计人民币488831.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汪某经口头传唤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动投案并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在已经着手实施第三次以虚假申报方式进行走私的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因其申报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即被查获,犯罪未能得逞,可认定为犯罪未遂并比照既遂犯就该部分犯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汪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扣押的毛重51800千克的走私货物偏光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拍卖或变卖后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三、扣押的作案工具iphone5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上诉人汪某上诉理由:一审判决对本案货物重量及认定货值数额有误;本案货值的估价存在程序违法;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前科,请求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辩护人辩护意见:认定汪某偷逃税款488831.17元,数额不准确,存在货重货值及数额等数据计核有误,证据存在瑕疵等问题;汪某具有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2、3月间,上诉人汪某以每千克7.5美元的价格向一名香港客户购买了合计55304千克品质不一的偏光片。在先行支付部分款项后,汪某为少缴进口关税,决定将前述偏光片以虚假申报的方式走私进境,此后就将前述货物分三票,以英文品名PLASTICSHEET(塑胶片)委托福州市马尾轮船有限公司将前述偏光片从香港运抵厦门东渡,后以中文品名塑胶(料)片向厦门海关申请舱单分流至晋江陆地港,再以晋江市锦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宇公司)的名义,委托厦门漳发旭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辉公司)以伪报的品名塑胶片和低报的价格每千克2.5美元,向海关进行虚假申报,合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88831.17元,其中第三票货物准备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22094.11元期间,因第二票货物已被发现系走私,该次虚假申报方式进行走私的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即被查获,走私未得逞。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3月26日,上诉人汪某以前述方式虚假申报走私进口第一票毛重5104千克偏光片,计核偷逃税款人民币44570.55元。该票货物放行后被运往深圳销售,案发后石狮海关缉私分局追缴扣押了其中毛重约1600千克的偏光片。
2、2014年4月10日,上诉人汪某以前述方式虚假申报走私进口第二票毛重25310千克偏光片,计核偷逃税款人民币222166.51元。在申报行为实施完毕后,该票偏光片于同年4月11日在海关现场查验时被发现品名与实际不符,同年5月20日该票偏光片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扣,侦查机关同时还扣押了其作案工具iphone5手机一部。
3、2014年4月10日,上诉人汪某以英文品名PLASTICSHEET(塑胶片)委托轮船公司将第三票毛重24890千克偏光片从香港运抵厦门东渡,次日以中文品名塑胶(料)片向厦门海关申请舱单分流,同年4月18日运至晋江陆地港。由于此时第二票偏光片已被查获,汪某无法继续向海关进行虚假申报,遂以真实品名及价格在5月22日向海关进行申报,欲将货物放行出关未果。同日该票偏光片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扣。经海关核定,该票偏光片偷逃税款人民币222094.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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