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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刑终字第333号(2)

2014年5月20日,石狮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上诉人汪某经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并陆续如实供述了前述走私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石狮海关缉私分局破案经过、泉州海关立案审批表、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查验记录、海关查验案件线索移送单等材料,证实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对晋江市锦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4月10日申报进口的货物实施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偏光片,与申报品名塑胶片(残次品)不符。同年5月7日,泉州海关对该案行政立案,对偏光片的实际货主汪某进行询问,汪某承认将实际货物偏光片的品名伪报为塑胶片(残次品)。同年5月19日,汪某主动到案供述了其从香港以毛重每千克7.5美元的价格购买偏光片,于2014年3月26日、4月10日分两票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的事实。同年5月20日,泉州海关将该案移交石狮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经口头传唤汪某至办案场所,汪某如实供述了以毛重7.5美元/千克的价格从香港购买偏光片,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方式,分三票走私进口的事实。

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其和汪某听人说偏光片在国内行情不错,如果能从境外买到在国内不愁卖,汪某就动了做偏光片生意的念头,并让其帮忙销售。2014年3月下旬,汪某从香港进口了一批偏光片发运到深圳给其,告知其在香港是以每千克9美元购得,让其以每千克12美元卖出,此后其联系他人看货,经过挑拣并经汪某同意后以净重每千克9美元的价格出售了毛重3500千克的品质较好的偏光片,所得款项后来被其挪用,没有支付给汪某,其余的货物大约1000多千克,案发后由汪某联系退运回福建交给汪某。

3、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晋江锦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4年3月底以后汪某挂靠其公司,以其公司为经营单位及收货单位进口了三票货物,第一票其看过发票和装箱清单上的货物中文品名是塑胶片残次品,数量是5000千克左右,就加盖了锦宇公司的公章,厦门漳发旭辉报关有限公司的饶某就拿这些单证在晋江陆地港报关进口该票货物,海关放行;第二票是2014年4月10日左右,饶某拿了同样的报关单证到锦宇公司,装箱清单和发票中文品名是塑胶片残次品,其在单证盖了公章,由饶就拿去报关,后来该票货物被海关查到实际货物为偏光片,与申报的塑胶片品名不符;第三票的挂靠申报是2014年5月22日左右,饶某拿了一份报关单证到锦宇公司,其看了单证上中文品名是偏光片,和陈某说的一样,就盖章让饶拿去报关;这三票货物单证上的收货方都是锦宇公司,报关单证是旭辉公司制作的,其公司只收取挂靠费用,但还没有收到挂靠费。

4、证人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旭辉公司的报关员,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某。汪某先后委托其公司报关三票,实际货主是汪某,但是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是锦宇公司;第一票是2014年3月26日向海关申报,报关单号372320141234101431,申报品名塑胶片(残次品)、毛重5104千克,申报单价2.5美元每千克,该票货海关已经放行;第二票是2014年4月10日向海关申报,报关单号372320141234103627,申报品名塑胶片(残次品),毛重25310千克,申报单价2.5美元每千克,2014年4月11日,该票货物在海关查验时被发现实际货物为偏光片,与报关时申报的塑胶片不符;第三票是2014年5月22日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号372320141234101953,申报品名偏光片(不良品),毛重24890千克,申报单价7.5美元每千克,这票货物其拿去给“金关公司”网上录入向海关网上申报,还没向海关陆地港监管科递交纸质保管单证时,就被通知说这票货物已经被海关查扣了不能报关。经照片辨认其确认汪某就是委托其公司报关进口涉案三票偏光片的实际货主。

5、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饶某所述一致,并证实所申报的货物品名是汪某自己提供的,在申报第一票货物之前,汪某就把这票货物的商品编码发至其妻郭某的手机上,该部分货物合同、发票、清单,委托报关协议书上卖方等相关信息都是汪某口头提供,由郭某根据汪提供的信息制作,已经缴纳的第一票和第二票货物的关税和增值税由其公司垫付,汪再拿现金给其公司,第三票税单打出来了还没有去交。经照片辨认其确认汪某就是委托其公司报关进口涉案三票偏光片的实际货主。

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9日,汪某把商品编码39203000.00通过短信发送给其,让其按照他发过来的商编申报,所以前两票货物商品品名是塑胶片(残次品),商编按39203000.00申报,因为第二票被海关查到实际货物是偏光片,所以第三票汪某就让其按偏光片(不良品)申报,商编90012000.90是汪提供的;这三票货物价格也是汪某提供的,前两票单价每千克2.5美元,第三票单价每千克7.5美元,货物毛重则根据大提单上重量确定,净重是汪某自己提供的;三票货物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委托报关协议书等也是其根据汪某提供的品名、商编、价格、重量进行制作的,由于汪第二票货物被查扣,就让其将第三票货物按偏光片(不良品)向海关申报,所以其制作单证时就把品名改成偏光片(不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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