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初21号 (3)
综上所述,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上述法律条款以及《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瞿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30年4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二、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瞿川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胡洪春
审 判 员 吴循敏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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