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终1177号 (2)
一、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刑初38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
二、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刑初38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王甲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甲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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