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1刑终131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2011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126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何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许某某。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何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12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琦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