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1刑终133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4月因诈骗行为被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沪0116刑初58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刑初5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审 判 员 胡 冰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琦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