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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44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188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18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家新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审 判 员 寻增荣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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