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终83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2006年3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07年1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07年3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07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4月因吸毒被处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1年5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1年7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4年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5年7月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1998年1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5日;2000年4月因吸毒被处治安拘留15日;2004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1年5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0日;2014年2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0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7月2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三月三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460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宋某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某某、王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46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斌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审 判 员 寻增荣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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