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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672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于洪军,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何晓瑜,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杜向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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