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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993号
  原告龚某,女,1984年9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金艳韬,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挽澜,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童某某,女,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杨某某、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杨某某、童某某的存款人民币2,0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某某、童某某价值人民币2,0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向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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