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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482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原丹,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佳,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某,女,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费某的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费某价值人民币9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向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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