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482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原丹,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佳,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某,女,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费某的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费某价值人民币9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向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