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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252号
  案外人程某,男,197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案外人申甲,女,197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案外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弘,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宝琴,女,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代理人许方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徐蕾,女,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胡迎,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宝琴诉被告徐蕾、胡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程某、申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上海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XXX弄XXX号1-3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保全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程某、申甲称,2015年5月23日,两案外人经某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与方夕忠、徐蕾、徐跃良、唐幼珍就买卖系争房屋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两案外人于当日支付购房定金80万元,后因居间方资金走账不便,退还45万元。同日,徐蕾与系争房屋的抵押权人乐嘉宏达成协议,由徐蕾支付15万元,乐嘉宏向法院申请撤销查封。同年6月9日,买卖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两案外人向徐蕾支付购房款5万元。同年6月10日,两案外人支付徐蕾购房款274万元,徐蕾将系争房屋交付两案外人,双方通过中介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同年6月11日,两案外人支付徐蕾购房款176万元。截至2015年6月11日,两案外人已支付购房款490万元,余款10万元按约定待出售方户口迁出后再支付。2015年6月24日,在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法院保全查封了系争房屋,致使两案外人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之后,法院又因本案对系争房屋再次进行查封。两案外人认某,其已合法购买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实际占有了系争房屋,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请求解除对系争房屋的查封。
  原告康宝琴称,系争房屋当时的市场价约为人民币700万元,而两案外人实际购买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其应当认识到购买系争房屋有极大的风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可以认某两案外人在某某系争房屋中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两案外人并未支付全部价款,且据原告了解系争房屋现在空关,过年期间还有他人入住;两案外人与徐蕾就购买系争房屋约定了救济条款,完全可以循另外途径解决,而原告作为债权人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故原告不同意两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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