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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252号 (2)
  被告徐蕾、胡迎未到庭参加听证。
  经审查查明,系争房屋于2007年9月登记于方夕忠、徐蕾、徐跃良、唐幼珍名下。2015年5月23日,经某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两案外人(乙方)与方夕忠、徐蕾、徐跃良、唐幼珍(甲方)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房屋售价为500万元;系争房屋设定有2项抵押权,抵押权人分别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杨浦支行)、乐嘉宏,债权数额分别为200万元、220万元;系争房屋已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正式司法限制,查封案号为(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70号;乙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定金80万元,交易过户之前支付房款410万元,甲方同时将房屋交付乙方;乙方取得新房产证且甲方迁出全部户口,甲方在5日内支付剩余10万元户口押金。合同签订当日,两案外人支付购房定金80万元。2015年5月25日,徐蕾与抵押权人乐嘉宏达成协议,约定乐嘉宏在徐蕾于归还15万元后向法院申请撤销(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70号案件对系争房屋的查封,徐蕾归还剩余借款190万元后,乐嘉宏办理撤销房屋抵押权手续。同日,徐蕾归还乐嘉宏15万元,乐嘉宏向法院申请撤销了对系争房屋的查封。2015年6月9日,两案外人与方夕忠、徐蕾、徐跃良、唐幼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两案外人向徐蕾支付购房款5万元。2015年6月10日,两案外人向徐蕾支付购房款274万元,徐蕾收到上述款项后归还乐嘉宏190万元后,乐嘉宏收款后申请注销了系争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同日,方夕忠、徐蕾、徐跃良、唐幼珍将系争房屋交付给了两案外人,双方签署《移交清单》。2015年6月11日,两案外人支付徐蕾购房款176万元,徐蕾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杨浦支行归还住房按揭贷款,2015年6月12日,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杨浦支行申请注销了系争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2015年8月11日,原告在诉被告徐蕾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252号民事裁定对系争房屋进行了查封。
  另查明,在案外人冯新起诉朱美华、徐蕾民间借贷纠纷件中,案外人程某、申甲以相同的理由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系争房屋的查封。本院审查后作出(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1858号民事裁定,解除该案对系争房屋的查封。
  上述事实,由案外人程某、申甲提交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委托书、定金保管确认书、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中国光大银行转账凭证、协议书、收条、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客户贷款结清通知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移交清单》、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意向金收据、收款收据、(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1858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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