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635号
  原告黄某,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某某,男,1952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某。女,1956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沈某某、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沈某某、顾某某的存款人民币357,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沈某某、顾某某价值人民币357,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向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