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629号
原告程某某,女,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章煦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敏青,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树 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龚 颖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