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699号
  原告黄某甲,男,1956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某乙,男,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钱凤娇(系原告黄某乙之妻),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女,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某,女,199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甲、黄某乙诉被告吕某某、徐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限,并经原告申请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跃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302室)、154弄26号602室(以下简称602室)房屋进行评估。本案于2015年12月29日,2016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凤娇、梁艳(兼原告黄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吕某某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郁韶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黄某乙共同诉称,两原告系父子关系,两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吕某某系再婚夫妻。2000年5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吕某某登记结婚。2001年9月,原告黄某甲婚前位于本市浦东新区高东镇珊黄村黄家湾14号房屋被拆迁,安置302室、602室房屋两套。因两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302室、602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黄某乙所有,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要求两被告支付602室房屋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
  被告吕某某、徐某某共同辩称,被告吕某某与原告黄某甲结婚后,共同归还原告黄某甲建房的债务。原告黄某乙刑事犯罪,被告拿出自己的存款70,000元帮助原告黄某乙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原房屋被拆迁,原、被告作为被安置人,共同安置上述302室、602室房屋两套。被告同意对上述两套房屋进行分割。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父子关系,两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吕某某系再婚夫妻。1997年12月原告黄某甲与前妻李妹妹经调解离婚,原告黄某乙随黄某甲共同生活,黄某甲给付李妹妹14,500元后,本市浦东新区高东镇珊黄村黄家湾14号房屋中属李妹妹的产权份额归黄某甲所有,建房债务30,000元(黄有刚处15,000元)由黄某甲负责清偿。1999年11月债权人黄有刚提起诉讼,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由黄某甲自1999年12月起至2001年4月止每月归还借款1,000元。2000年5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吕某某登记结婚,自2000年7月起共同归还黄有刚借款12,000元。2001年9月,原告黄某甲就本市浦东新区高东镇珊黄村黄家湾14号房屋与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该协议确定被安置人为黄某甲、黄某乙、吕某某、徐某某,私房建筑面积292.71平方米,房屋补偿款179,851.65元,其他补偿款8,600元,安置302室(建筑面积72.33平方米)、602室(建筑面积78.14平方米)房屋两套,价值119,635.13元。经结算,由拆迁单位支付黄某甲68,816.52元。2015年6月黄某甲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8月经本院判决离婚,婚后共同财产金手链、金戒指各一件归黄某甲所有。被告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两原告居住302室房屋,两被告居住602室房屋。2015年12月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